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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山學院教職工考勤管理規定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加強考勤管理,嚴肅工作紀律,確保學校教學、科研、管理等各項工作正常運轉,提高工作效率,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,結合學校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 第二條 考勤對象為學校在職教職工。
第二章 考勤時間
第三條 考勤時間為國家和學校規定的上班時間。 第四條 學校和單位、部門舉辦會議或其他集體活動,節假日值班或階段性、臨時性工作,一并考勤。 第五條 對坐班人員按天考勤;對輪流值班人員按所在單位集合開會和值班時間考勤;對任課教師按所在教學單位每周二集合時間和上課時間考勤。 第六條 對無授課任務的專任教師,由所在教學單位安排其他工作任務,按每周二集合時間和工作任務進行考勤。
第三章 考勤管理
第七條 教職工考勤由所在的單位、部門負責,人事處負責全校的考勤管理工作。 第八條 各單位、各部門由行政主要負責人負責考勤工作,安排一名考勤員并報人事處備案;考勤員在每月前3日(遇節假日順延)內將本單位上月的考勤情況在單位公示(不少于1個工作日),經行政主要負責人簽字、考勤員簽名、單位蓋章后報人事處。新學期開學第3天,各部門、各單位要按時報送開學初教職工報到、上班考勤情況。 第九條 人事處每半年匯總公布一次各單位、各部門的考勤情況。
第四章 請假程序
第十條 請假手續: 1.教職工請假,應由本人填寫請假單并按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,待安排好工作后,方能離開工作崗位。請假審批材料由所在單位、部門留存一份,報人事處備案一份。 2.教職工請病假應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,經批準后按病假處理。 3.請假期滿,因故不能上班者,應于期滿前申請續假,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,未按規定辦理續假手續者,按曠工處理。遇有極特殊情況時可以委托他人辦理請假手續或事后補假。 4.請假期滿上班當日,到人事處銷假。 第十一條 審批權限: 1.中層干部請假,按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。 2.任課教師請假5個工作日以內的,由教學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審批;5個工作日以上的由行政主要負責人、教務處長簽字同意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。 3.職工請假5個工作日以內的,由部門、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;5個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門、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。 第十二條 教職工參加進修學習、培訓等,按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手續,結束后按時回校報到。 第十三條 教職工出國、出境,須經學校批準并辦理教職工外出備案手續,返回后按時回校報到。未經批準擅自出國、出境或逾期未歸者,按曠工處理。
第五章 請假期間的有關待遇
第十四條 教職工參加進修學習、培訓,出國、出境期間的生活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。 第十五條 教職工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,按以下規定執行: 1.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,發給原工資。 2.病假超過兩個月的,從第三個月起,按照以下標準發放病假期間工資: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,基本工資(國家規定的部分,即崗位工資與薪級工資之和,下同)按90%發放;工作年限滿十年的,原工資照發。 3.病假超過六個月的,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以下標準發放病假期間工資: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,基本工資按70%發放;工作年限滿十年的,基本工資按80%發放;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,基本工資按90%發放;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,原工資照發。不得參加當年年度考核和正常工資薪級晉升。 第十六條 教職工探親假待遇按以下規定執行: 1.教職工探望配偶,每年給假一次,假期最多三十天;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,每年給假一次,假期二十天;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,每四年給假一次,假期為二十天。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,教職工探親均安排在寒暑假。 2.教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,由學校每年報銷一次;已婚教職工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,在本人月基本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,由本人自理,超過部分由學校負擔。 3.公派出國研究生的配偶出國探親,按《關于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》(國發[1986]107號)執行;歸僑、僑眷職工、港澳同胞眷屬職工、外籍華人眷屬職工在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待遇之外,申請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,按《關于歸僑、僑眷職工因私事處境的假期、工資等問題的規定》([1983]僑政會字第007號)執行。 第十七條 教職工請婚喪假按以下規定執行: 1.教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(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死亡時,給予三天的婚喪假。 2.男女雙方晚婚的(男年滿二十五周歲、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為晚婚),增加婚假十四日。 3.教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,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教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,可根據路程遠近,另給予路程假。 4.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,教職工的工資照發。途中的交通費等全部自理。 第十八條 產假待遇: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,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;難產增加產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個嬰兒,增加產假15天;女方晚育者增加產假60天,以上含寒暑假、法定節日。產假期間工資照發。 第十九條 事假及工資待遇:教職工因特殊情況請事假,原則上一年不超過三個月;工資待遇按以下規定執行:請事假累計滿一個月不滿兩個月的,次月基本工資按80%發放;滿兩個月不滿三個月的,次月基本工資按70%發放;特殊情況經批準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,次月基本工資按50%發放;達到或超過六個月的,次月起停發全額工資,是否保留公職視具體情況由學校研究決定。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六個月的,不得參加當年年度考核和正常工資薪級晉升。 第二十條 請假期間的校內津貼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章 曠工處理辦法
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: 1.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,事后又無正當請假理由辦理補假手續的。 2.請假期滿未續假或申請續假未經批準而不到崗的。 3.未經批準擅自出國、出境或逾期不歸的。 4.請假、補假、續假理由不實的。 第二十二條 曠工人員分別按下列標準扣發工資:每曠工一天扣發月基本工資的50%;全年連續曠工10個工作日或累計曠工20個工作日的人員,學校將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。 第二十三條 遲到或早退累計兩次按曠工半天計算,教學人員擅自缺課一節或在規定時間不參加集體活動一次的,按曠工一天處理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請假期間,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。在國外、境外期間,除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外,還要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規并按期返校。 第二十五條 人事代理人員和勞動用工人員的考勤參照本規定執行。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人事處負責解釋。《泰山學院教職工考勤暫行規定》(泰院政發〔2003〕7號)同時廢止。 附件:1.泰山學院教職工請假單 2.泰山學院教職工外出備案登記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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